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是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特性,将一天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各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从而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从四个方面对贵州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对短期促进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扩大实施范围,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将原鼓励参与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两部制用户直接纳入了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二是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根据贵州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将峰平谷时段较原时段后推一个小时,峰平谷各时段保持8小时不变,优化后的峰时段为10-13点、17-22点;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时段。三是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结合贵州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根据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文件关于“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为促进削峰填谷,明确贵州省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峰谷电价价差达到4:1。四是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根据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文件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思路,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未直接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等也间接参与到政策实施。
《通知》强调,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通知》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通知》提出,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污水处理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此次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用户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销售电价总体水平保持稳定。两部制工商业用电可通过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用电时段,增加谷时段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单一制工商业用电、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用电此次暂未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其销售电价水平保持稳定。后续将根据贵州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峰谷价差等。
从长远来看,《通知》实施后,分时电价对削峰填谷的作用更加显现,贵州电网峰谷差率将下降,在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将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输配电设施及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