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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建储能10%/2h以上!

8月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

通知指出,鼓励新核准(备案)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未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愿承担一定比例的并网消纳责任权重,配建一定规模的储能设施。近期鼓励相关储能设施的配建规模可暂定为项目总规模的10%及以上(时长2小时及以上)。对自愿按比例配建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积极支持项目并网。

通过竞争性配置、试点示范等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建储能规模按约定执行。

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能(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诺配建的储能设施宜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建电源侧共享储能设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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